宜宾学院省培中心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习(实践)基地在实习(实践)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员(生)的实践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践)基地是学校的第二课堂,是培养学员(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阵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实习(实践)的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习(实践)基地主要类型包括:
(一)由省培中心与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协商共同建设的师范生校外教育实习基地。
(二)由学校与能满足实习(实践)教学条件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的学员(生)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第二章 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市本区、就地就近。
第五条 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义务分担。
第六条 择优建设。优先支持层次较高、经过多次实习(实践)、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 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多层次、多内容开展合作。
第八条 数量适当。一般情况下,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根据学生人数每30-40人建设1个。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基本条件:教学水平较高、管理规范、师资力量较强、重视和支持教育实习工作,能满足教育实习教学的要求。
第十条 非师范生实习(实践)基地基本条件: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提供足够的实习场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实习(实践)教学的要求。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培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二)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职工子女的入学优先给予考虑。
(四)根据实习(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践)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并安排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带队指导教师。
(五)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员(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组织评选、奖励优秀实习(实践)基地及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实习(实践)必要的工作场所。
(二)按省培中心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制定实习指导计划,指派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习指导。
(三)对实习学员(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评,评定成绩,写出鉴定意见。
(四)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实践)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七)参与优秀实习(实践)基地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第五章 建设的程序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基地建设的调研→基地建设的申报审批→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与基地挂牌。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的调研
实习(实践)基地在建设之前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要求到拟建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确保能满足实习(实践)教学的要求。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的申报审批
教育实习基地建设由各二级学院或省培中心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建设立项申报书,省培中心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与基地挂牌
(一)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省培中心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学校、实习(实践)基地各执一份。实习(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在3年以上。
(二)学校与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由省培中心为实习(实践)基地授“宜宾学院省培中心教育实习基地”。
第六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实践)基地由省培中心统一管理,包括基地建设的规划、调研、检查、评估和审批等。日常事务由省培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实习(实践)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对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九条 省培中心每年邀请实习(实践)基地领导共同研究基地建设问题,做好年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开展基地建设与管理研讨。
第二十条 省培中心定期进行优秀实习基地的评选。在评选出的优秀实习基地中遴选适当数量的基地,投入专项经费进行示范实习基地建设。经过2-3年的建设,能起到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确定为示范实习基地,并授“宜宾学院省培中心示范实习(实践)基地”荣誉。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基地建设(含示范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每年初纳入省培中心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开支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由省培中心统筹管理,其开支范围包括:投入基地的专项建设费、基地调研、基地检查、组织基地建设研究会议、教育实习安排和示范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示范实习基地建设费由省培中心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习基地的实习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改善。其投入方式由省培中心与实习基地协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培中心负责解释。
说明:
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如: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等;非师范教育实习(实践)基地如:汉王山监狱、赵一曼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德育)教育基地、五粮液酒史馆等等